币圈判非法经营罪五大情况是怎球速体育- 球速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么定罪的?(下)

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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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何某因为在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赚取差价获利,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从释放给公众的有限信息来看,这个案子一反常态,并不是因为收进来赃款而给OTC商家定罪的,而是用的《刑法》第225条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这就让很多OTC商家有点慌了:难道以后从事虚拟币“搬砖”套利的,也能套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给定非法经营罪了吗?

  简单地说,资金支付结算就是把钱从一个人或公司转到另一个人或公司的过程。比如,支付账单或进行购物时,钱从你的账户转到卖家的账户,这个过程就叫做资金支付结算。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8条规定,“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央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也明确了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这里面,前三项情形,适用的场景基本是和“pos机套现”有关的一些业务,以及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些套现情节。虚拟币出金基本上只可能和上面的第四种情形扯上关系,即根据本条规定,只能依靠“兜底条款”来把“OTC业务”放进“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框架里。但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如果要适用该情形,除了具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常规要件外,还必须满足“独立经营”和“提供货币给付并进行资金清算”这两项实质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所谓“独立经营”,通常指的是个体经营,即个人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的经营模式;所谓“清算”,则通常指的是金融机构对交易进行最终结算的过程,包括计算、核对和转移资金。而OTC商家更像是中介服务,而不是直接的资金支付结算机构,他们所进行的交易往往是点对点的,不涉及背后更复杂的清算流程,无法满足该两项实质要件。所以,笔者认为,OTC商家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至于前面提到的重庆案件,应该属于一个特例。如果每个从事OTC业务的人都能被定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那币圈一定会有一大批人倒下,而且还是套的“非法经营罪”这种比较重的罪名。

  首先,在讨论交易所合约交易是否能被评价为期货交易之前,我们来看二者的概念。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条: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简言之,期货交易的特点包括保证金交易、T+0交易以及多空双向交易;而虚拟货币合约交易业务,是对买卖双方约定未来某个时间按指定价格接收或售出一定数量的某虚拟货币资产的协议进行交易,交易所通过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设定虚拟货币或商品的交易种类、时间、规模,提供相关撮合交易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判断价格的波动方向,通过缴纳保证金(某种虚拟货币),选择买入做多或者卖出做空,根据趋势判定上涨或者下跌的过程获得收益。简单来说,虚拟币合约交易主要通过预测虚拟币价格涨跌来建仓和加杠杆。

  也就是说,本质上,虚拟币合约交易可以说是一种类期货交易。那么,虚拟币合约交易,能不能被看成期货交易呢?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就曾有办案机关把交易所开展虚拟币合约交易业务解释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三款中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并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但是,合约交易中使用的虚拟币和“期货”,真的能等同吗?让我们进行如下辨析:首先,从本质属性来看,虚拟币作为数字资产,与期货存在根本差异。期货是未来交易的标准化合约,一般交易的是大宗货物和贵金属;而虚拟币合约指向的标的,则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财产。其次,从监管环境来看,期货在我国受证监会的监管,有明确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而虚拟币在我国仅有3个文件(13年通知、94公告、924通知)表明了官方对其监管趋严的态度。最后,从风险特征来看,期货虽然都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但它们的风险来源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相比较于期货,虚拟币合约交易的风险则更加复杂多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所以,无论是从虚拟币与期货的本质属性上,还是从我国现阶段的监管政策上,抑或是从风险特征上看,交易所合约交易都与期货存在一定的差异。

  更进一步说,将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的这种标准合约交易服务,直接定性为开展非法期货业务,从而依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也是不妥当的。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政策导向中都明确对虚拟货币的金融化属性作出了负面评价,将虚拟币合约解释成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中规定的期货合约明显扩大了期货的范围。刑法具有谦抑性,倘若在正常的资本市场运作过程中政策和规定已经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的金融属性,却又在刑法打击虚拟货币合约交易时突然将其纳入期货的法律范畴,显然不符合刑法原则。另一方面,虽然虚拟币合约交易存在双向交易、集中竞价、保证金交易、对冲平仓等与期货交易类似的特征,但这些特征并非期货交易所独有,比如贵金属交易所开展的现货延期交易等也具有上述的特征,并非期货交易的专属特征。

  比如,笔者承办的四川某地非法换汇高达数亿的案件:这个案子的张三,用聊天软件先联系好有换汇需求的客户,把信息发送给同案犯李四,李四再联系王五(我们要讨论的主角),谈妥之后,李四把人民币或者用人民币买到的USDT,转到王五提供的人民币收款账户或者USDT的收币地址,王五在确认收到人民币或者USDT之后,会使用自己控制的两家境外公司的账户,把美元转到李四提供的收款公司账户。款项到位之后,换汇客户会把人民币转到张三提供的银行账户,或者和张三通过货款结算的方式支付人民币,完成一整套换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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